特殊教育學系 特教教學碩士班暨特教行政碩士班 研究生修業實施要點

89 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92 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4 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通過
94 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修業年限:

至少修業三年(暑期),至多六年(暑期),外加休學二年(暑期)。

二、學分制度及課程要求:

1. 最低畢業學分數為 32 學分,外加碩士論文 4 學分。

2. 每暑期修課至多 14 學分。

3. 研究生因研究需要,得經導師輔導後至外系選修相關學科﹐修業期間最多不超過8學分,超過時,超過之學分數不計入最低畢業學分數內。

4. 下列學生得依本校「研究生抵免學分要點」及「特殊教育學系學分抵免處理要點」於第一暑期開學後兩週內辦理抵免:

•  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研究生。

•  修畢各研究所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四十學分班之結業生。

5. 碩士班 研究生於提論文計畫口試前需旁聽二場以上本系之口試,提論文口試前至少旁聽三場。所旁聽之口試,至少須有一場為論文口試。【 94學年度前已入學者,依研究生旁聽論文實施說明辦理。】

三、論文指導教授:

1. 申請時間:最遲於提請論文計畫口試之前一暑期末。

2. 申請程序:研究生填寫申請表至系辦申請。

 

四、論文計畫口試:

1. 申請資格及時間:累計修畢 22 學分以上,於第二個暑期始得修習論文學分,並於十一月底前提出論文計畫口試。

2. 指導教授:以助理教授以上為限;以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優先,其次為本系兼任教師 ( 以助理教授以上為限 ) ,再其次為本校副教授以上之教師。

3. 本系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指導研究生,以同一學期提「論文計畫口試」之學生不超過五 個 為原則〈同一學期提論文計劃口試之學生不超過五人〉。

4. 口試委員:三~五人,其中論文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校外至少一名。 研究生與指導教授討論後,將口試委員名單提至評審會議審查後決定。

5. 研究生於研究所所修課程應和論文題目有關。如有爭議者,提請系主任核示。

五、論文口試:

1. 申請資格:通過論文計畫口試,且申請口試之暑期可修畢最低畢業學分數。

2. 辦理時間:於十一月底前提出論文計畫口試者,最快可於通過論文計畫口試之下一暑期提出申請,最遲於 8 月 31 日完成。於一月 ~ 六月底前提出論文計畫口試者,最快可於通過次年提出申請,最遲於該年 6 月 30 日完成。

3. 口試委員:三~五人,其中論文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校外至少一名。

4. 論文口試成績及格,最遲於 9 月 30 前完成離校手續取得畢業證書。

5. 論文口試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重新申請重考。

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勒令退學。

六、本系特教教學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之流程:

入學 → 修課 、 選定論文指導教授 → 論文計畫口試 →撰寫論文

→ 論文口試 → 畢業。

教學碩士班 / 行政碩士班研究生旁聽論文實施說明

申請口試學期\
申請項目

94 學年第 2 學期

95 學年第 1 學期

95 學年第 2 學期

96 學年第 1 學期以後

論文口試

-

-

旁聽一場以上,其中至少一場為論文口試

計畫口試前旁聽二場以上,至論文口試時至少旁聽三場 ( 註 )

計畫口試

-

-

旁聽二場以上,至論文口試時至少旁聽三場 ( 註 )

註 :1.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起提出論文計畫口試申請者,一律依以下規定辦理:

碩士班研究生於提論文計畫口試前需旁聽二場以上本系之口試,提論文口試前至少旁聽三場。所旁聽之口試,至少須有一場為論文口試。

2.九十四學年第二學期以前旁聽之論文,可請原口試學生之指導教授補簽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