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系 特教教學碩士班暨特教行政碩士班 研究生修業實施要點

89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92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1.11)97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5.18)98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修業年限:

至少修業二年(暑期),至多六年(暑期),外加休學二年(暑期)。

二、學分制度及課程要求:

  1. 最低畢業學分數為32學分,含必修學分。
  2. 每暑期修課至多18學分。
  3. 研究生因研究需要,得經導師輔導後至外系選修相關學科﹐修業期間最多不超過8學分,超過時,超過之學分數不計入最低畢業學分數內。
  4. 共同選修課程若為本系超過二年未開者,才能至外系選修,並計入外系選修之8學分中;不計入畢業學分者不在此限。
  5. 研究生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要點」及「特殊教育學系學分抵免處理要點」辦理抵免。
  6. 碩士班研究生於提論文計畫口試前需旁聽二場以上本系之口試,提論文口試前至少旁聽三場。所旁聽之口試,至少須有一場為論文口試。【94學年度前已入學者,依研究生旁聽論文實施說明辦理。】

三、論文指導教授:

  1. 申請時間:最遲於提請論文計畫口試之前一暑期末。
  2. 申請程序:研究生填寫申請表至系辦申請。

四、論文計畫口試:

  1. 申請資格及時間:累計修畢22學分以上,於第二個暑期始得修習論文學分,於論文計畫口試舉行前一個半月提出申請。
  2. 指導教授:指導教授資格依據學位授予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碩士生之指導教授以副教授以上為原則,本系專任副教授以上之教師優先。
  3. 本系之專任教師指導研究生,以同一學期提「論文計畫口試」 之學生不超過五位為原則。
  4. 口試委員:三~五人,其中論文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由論文指導教授於口試前提出口試委員人選,校外至少一名。
  5. 研究生於研究所所修課程應和論文題目有關。如有爭議者,提請系主任核示。

五、論文口試:

  1. 申請資格:通過論文計畫口試,且申請口試之暑期可修畢最低畢業學分數。
  2. 辦理時間:通過論文計畫口試至少五個月後才可提出申請。
  3. 口試委員:三~五人,其中論文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校外至少一名。
  4. 論文口試成績及格,於規定期限前完成離校手續取得畢業證書。
  5. 論文口試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重新申請重考。
    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勒令退學。

六、本系特教教學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之流程:

入學 → 修課 、 選定論文指導教授 → 論文計畫口試 →撰寫論文 → 論文口試 → 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