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友專區

系所友會組織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暨復健諮商研究所 系所友會章程

91.6.22)第一次系友大會通過

103.5.24)第二次系友大會修正通過

105.6.5)第三次系友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與復健諮商研究所系所友間聯繫與專業發展,特成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暨復健諮商研究所 系所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暨復健諮商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系辦公室。

第三條

本會得視需要於臺灣各縣市或北、中、南、東區或海外地區設立分會。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加強系所友聯繫,建立網路通訊。

2.舉辦各種學術及聯誼活動。

3.支援特教系暨復諮所與系所友專業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特教系暨復諮所歷屆畢(結)業同學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六條

會員享有發言、表決、選舉及其他依章程應有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有遵守章程及服從本會決議之義務。

第八條

凡對本會熱心之非會員得經由理監事會同意後,聘為榮譽會員,得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於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任期兩年。

第十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大會。

2.召開各級代表會議。

3.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章程所規定事項。

4.接受及處理會員之建議。

第十一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負責召集理事會,擔任主席,並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1.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稽核本會財務收支。

3.監督本會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

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督會務,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四條

理事、理事長、監事、監事長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及監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理事長得視本會發展需要,敦聘無給職顧問若干名。

第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並視需要得設立副秘書長、會務組、活動組、資料組、總務組等組,每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協助推行會務,各組任務如下:

會務組:建立聯絡網、會員資料蒐集及會員聯繫等事宜。

活動組:辦理各項學術與聯誼活動等事宜。

資料組:網頁建構及維護等事宜。

總務組:籌募與管理本會經費及處理庶務等事宜。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不定期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三分之一以上理事連署得召開之。會員大會之召開,由理事會於開會一個月前通知。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十九條

本會監事會由監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自由樂捐;

2.活動收入;

3.其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理監事長名單

一、理事部分:

理事長:陳明聰

副理事長:謝佳男

 

二、監事部分:

監事長:李偉清

副監事長:徐文豪

 

 

三、工作小組:

秘書長:高藝真

副秘書長:黃己娥

會務組組長:梁盷婕

活動組組長:陳靜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