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學士班修業規定

              109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適用

103.9.23103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105.3.8104學年度第四次系所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108.1.8107學年度第五次系所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109.1.7108學年度第四次系所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109.4.1108學年度教育學院第二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9.4.2210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授予學位中、英文名稱一覽表:

 

系所

中、英文全稱

授予學位名稱

適用對象

  中、英文全稱

英文縮寫

 

學士

特殊教育學系

Department of Special Education

教育學學士

Bachelor of Education

B. Ed

109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二、學士班修業規定:

(一)修業年限:本校大學部學生修業年限為四年,修畢在校四年學科成績考查及格,准予畢業。

(二)修業學分規定:

1.    本系課程分「師資培育組」及「非師資培育組」兩組。「師資培育組」學生畢業需修畢138學分;「非師資培育組」學生畢業需修畢128學分,課程架構如圖一所示。

2.    體育必修至少4學分,計入畢業學分。

3.    初階服務學習為畢業門檻必修;進階服務學習為選修,如通過可免修初階服務學習。

4.    每學期修課學分數之上、下限規定如下:

年級

上限

27

27

27

27

下限

16

16

16

9

5.    本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GPA3.38(百分制80分)以上者,得不受上表限制,於次學期選課時填寫超修申請表,並附前一學期之成績證明,經系主任核可後加選一至二科目。

6.    本系規定之必修課程應以修習本系開設者為原則。唯遇有特殊情況時,經由學術及生涯導師及系主任同意後,可修習別系/校之課程。

(三)分組:「身心障礙組」、「資賦優異組」、「身心障礙暨資賦優異綜合組」為必選組別,本系學生畢業前需任選其中一組並修畢該組全部學分,始符合畢業規定。

(四)畢業前需完成社會服務40小時(每年10小時,單一活動最高採計10小時)。

(五)英語畢業門檻(參見附表G)。

 

 

 

A. 本校共同必修科目:基本能力課程+通識課程(18學分)

 

B.本系共同必修課程及學分數:

 

C.「身心障礙組」必選課程及學分數:

 

D.「資賦優異組」必選課程及學分數:

E.「身心障礙暨資賦優異綜合組」必選課程及學分數

F. 本系選修課程及學分數:

 

 G.本系英語畢業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