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學士班修業規定
109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適用
(103.9.23)103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105.3.8)104學年度第四次系所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108.1.8)107學年度第五次系所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109.1.7)108學年度第四次系所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109.4.1)108學年度教育學院第二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9.4.22)10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5.1.5)114學年度第4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115.3.17)114學年度第二學期本系所第一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15.3.25)114學年度教育學院第二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15.4.22)114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授予學位中、英文名稱一覽表:

二、學士班修業規定:
(一)修業年限:本校大學部學生修業年限為四年,修畢在校四年學科成績考查及格,准予畢業。
(二)修業學分規定:
1. 本系課程分「師資培育組」及「非師資培育組」兩組。兩組之下再各設有身心障礙組、身心障礙暨資賦優異綜合組及資賦優異組,其中「師資培育之身心障礙暨資賦優異綜合組」學生畢業需修畢134學分,其餘各組學生畢業需修畢128學分。
2. 體育必修至少4學分,計入畢業學分。
3. 每學期修課學分數之上、下限規定如下:

1. 本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GPA3.38(百分制80分)以上者,得不受上表限制,於次學期選課時填寫超修申請表,並附前一學期之成績證明,經系主任核可後加選一至二科目。
2. 本系規定之必修課程應以修習本系開設者為原則。唯遇有特殊情況時,經由學術及生涯導師及系主任同意後,可修習別系/校之課程。
(三)分組:「身心障礙組」、「資賦優異組」、「身心障礙暨資賦優異綜合組」為必選組別,本系學生畢業前需任選其中一組並修畢該組全部學分,始符合畢業規定。
(四)畢業前需完成社會服務40小時(每年10小時,單一活動最高採計10小時)。
(五)英語畢業門檻(參見附表G)。

A.本校共同必修科目:基本能力課程+通識課程

B.本系共同必修課程及學分數:

C.「身心障礙組」必選課程及學分數:

D.「資賦優異組」必選課程及學分數:

E.「身心障礙暨資賦優異綜合組」必選課程及學分數
F.本系選修課程及學分數:

G.本系英語畢業門檻:
